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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官方解读之二
查看:1045  发稿日期:2020-01-02 11:04:41

30、正确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是党组织接收和审批新党员的主要依据,它记载着入党申请人的入党申请、入党时间的主要情况和全部入党审批过程。是党员本人档案材料的重要内容,是党员的永久性档案材料。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应注意以下事项:

(1)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前,党支部负责人和入党介绍人应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和对党忠诚的教育,对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目的和意义、填写内容和要求作详细说明。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要严肃认真,忠诚老实。

(2)《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必须由发展对象自己填写有关栏目。如本人填写确有困难,可由党支部指定党员按照本人口述代笔填写。

(3)填写时均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并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字迹工整清楚。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

(4)应向党组织交代或者说明的有些情况,没有填写栏目的,应另附纸说明。

(5)“姓名”应与居民身份证一致。

(6)“民族”填写全称。

(7)“籍贯”填写本人的祖居地(指祖父的长期居住地);“籍贯”和“出生地”按现行政区划填写到县(市、区)。

(8)“学历”分毕业、结业、肄业三种,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接受党校教育的,以各级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为依据。不得填写“相当××学历”。

(9)“单位、职务或职业”,无单位、职务的,填写职业。

(10)“现居住地”填写现固定居住的详细地点。现役军人中的入党申请人不填写。

(11)“入党志愿”着重填写本人对党的认识、思想发展过程和对入党问题的态度。

(12)“本人经历(包括学历)”要从小学填起,起止年月要衔接。“在何地、何单位”要写全程。“任何职”应写明主要职务。参加电大、函大、夜大、职大、自学考试等学习的,都应填写;取得学位的在相应栏目中注明。“证明人”填写熟悉本人情况的人或一同学习、工作过的人。

(13)“何时何地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何时何地参加过何种民主党派或工商联,任何职务”和“何时何地参加过何种反动组织或封建迷信组织,任何职务,有何活动,以及有何其他政治历史问题,结论如何”中的“何地”,应填写到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

(14)“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奖励”,要写明受奖励的时间、经何单位批准、获奖名称、享受待遇等。

(15)“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处分”,填写受到党纪、政纪、团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情况。经组织复查被平反纠正的不需要填写。

(16)“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主要填写需要向党组织说明,而在其他栏目中不好填写的问题。

(17)“入党介绍人意见”,填写介绍人了解和掌握的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道德品质、现实表现等情况,对是否同意其入党表面意见。

(18)“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填写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等。

(19)“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进行谈话情况和对发展对象入党的意见”,填写党委委员或组织员通过谈话了解到的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基本知识是否了解,入党手续是否符合规定,谈话人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和是否同意其入党的意见等。

(20)“基层党委审批意见”,填写党委是否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注明预备期从何年何月何日起至何年何月何日止。

(21)“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填写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表现情况,指出其存在的缺点和今后努力的方向,写明支部党员大会表决的情况。

(22)“备注”填写在吸收有关人员入党,需要提高审批权限的情况下,县级以上党委的审批意见;填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和预备党员因故去世等情况。

31、支部大会讨论接受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

(4)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5)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与会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同意接收被介绍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32、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注意的问题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当注意:

(1)要保证出席人数。如果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不足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支部大会不能举行;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也应改期召开。

(2)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3)在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前,支部委员会要通知党支部全体成员。开会时,主持人要引导大家充分发表意见。

(4)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5)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33、党委不能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以外的人员与发展对象谈话

一般情况下,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不能进行这次谈话,单位的行政领导也不能进行这次谈话。因为,审批前的这次谈话,一方面是为了使党委直接了解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等情况,切实保证审批的质量;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谈话,有针对性地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

34、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谈话后应做的工作

上级党组织指派的党委委员或组织员与发展对象谈话后,一般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谈话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归纳分析,形成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

(2)将整理好的谈话情况和表明自己态度的意见,如实填入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内,并签名盖章。

(3)及时向党委汇报谈话情况及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

35、预备党员要及时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为了将党章的这一规定落实到实处,党组织应及时将上级党组织批准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使预备党员通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更好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克服缺点,锤炼党性,努力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36、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预备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是发展党员工作必经程序。这是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入党后进行的一次庄严的、生动实际的党的观念的教育,也是预备党员进行自我教育的好形式。预备党员通过入党宣誓,表示他们自愿承担共产党员的政治责任,表明对党的事业的忠诚,可以使他们时刻用誓言老激励自己,终身牢记自己的誓言,并努力付诸实践。

37、党组织应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

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党员质量的重要环节。党组织应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抓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使他们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的信念,端正入党动机,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2)给预备党员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有意识地给他们交任务、压担子,使他们在工作实践中经受锻炼,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素质,使他们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3)及时了解预备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并要求他们经常向党组织汇报。对他们存在的缺点及时批评和教育,帮助他们改正。

(4)要求预备党员的入党介绍人继续督促和教育预备党员按照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38、预备党员提出转正申请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预备党员应在预备期满前一周主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转正申请的,应当在其预备期满后一个月之内向党组织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39、出国(境)学习、工作人员中的预备党员回国后的转正手续的办理

出国(境)学习、工作人员中的预备党员,未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在国(境)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如实汇报在国境外期间的情况,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40、延长预备期的情形和手续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仍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时,需要延长预备期继续进行考察和教育的,一般由以下几种情况:

(1)入党时有某些确定,在预备期间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

(2)入党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但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缺点,经党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

(3)入党后犯了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下决心改正错误的;

(4)入党后虽然一般表现尚好,但政治素质较差,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同时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一样,都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41、延长预备期时间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延长预备期的时间应从预备党员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42、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只能延长一次

延长预备期的目的是由于这些预备党员虽然有某些较严重地缺点或错误,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他们还有改正缺点或错误的可能和决心,因此可以再给一定时间,由党组织进一步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促使其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成为合格的党员。如果经过延长期的教育和考察仍不具备党员条件,说明他们没有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缺乏做一名共产党员的思想觉悟和决心,对这样的预备党员,没有必要再延长预备期,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43、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不能少于半年、长于一年

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不能少于半年、长于一年。这样要求是因为,一个预备党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要转变为真正具备党员条件,需要有一个过程。同时,党组织对其进行教育、考察也需要一定时间。延长预备期的时间少于半年,就失去了这种作用。规定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是因为预备党员在延长一年的预备期内,仍然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身上存在的缺点、错误,不能明显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说明他暂时还不具备党员的基本素质,没必要继续延长预备期考察。当他确实改正了自己的缺点和错误,可以重新申请入党。

44、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情形

预备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应作出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

(1)理想信念动摇,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产生怀疑,不能认真贯彻落实的;

(2)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或不执行党的决议,情节严重地;

(3)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管制、拘役的;

(4)在预备期间,不履行党员义务,或思想落后、觉悟很低,经党组织教育帮助,没有继续进步要求的;

(5)入党后,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较严重地缺点,或犯有一般错误,经党组织批评指出后,拒绝检查改正的;

(6)在预备期间,犯有严重错误,或发现本人隐瞒了入党前的严重错误的;

(7)延长一次预备期后,仍无明显进步的;

(8)因共产主义信念动摇、不愿接受党纪约束等原因而提出退党、放弃转正的;

(9)由于其他原因,党组织认为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45、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是党的纪律处分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是党的纪律处分。预备党员通过预备期的考察,由支部大会讨论并经上级党委批准,同意其转为正式党员,或者决定延长其预备期继续进行教育、考察,或者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这是发展党员过程中的程序。预备党员被取消资格,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工作,鼓励其继续努力,当具备党员条件时,再重新入党。

46、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一年一般不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在一般情况下,应按期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不应提前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但是,如果预备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或触犯国家法律,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可以提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宣布取消其预备党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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