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民间矛盾纠纷,消除当事人之间的隔阂,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真诚友爱,最大程度地避免当事人对簿公堂,是人民调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独特优势主要体现。
一是便民性。人民调解根植于人民群众之中,人民调解员来自于民,服务于民,依据法律、政策和公民道德开展调解工作,且方式灵活,不收取费用,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
二是主动性。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把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是人民调解的优势所在。调委会采取定期排查与不定期走访相结合的方式,许多突发性矛盾纠纷及时得到预防和化解。
三是低耗性。人民调解工作便民、利民,一般纠纷在社区、院落,口头就能够化解。这是人民调解区别于其他调解的最大优势和特点。
四是和谐性。人民调解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弥合,有利于增进人与人之间的和睦,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学法明事理 用法止纷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