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阜阳(安徽)商会
网站首页 商会概况 商会动态 党建园地 商会论坛 商务信息 阜商文化 服务会员 留言反馈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调解员职责
查看:1085  发稿日期:2018-08-14 15:52:34

一、调解员调解前,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情节和理由,了解双方的要求,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做好调解准备工作;

二,调解员调解纠纷一般应公开进行,允许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和群众旁听,但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不同意公开调解的除外;

三,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当事人享有的义务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四,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纠纷情况和当事人的特点,采取灵活的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劝导工作,促进双方当事人消除隔阂、互谅互让,引导、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五,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密切注意纠纷动向和当事人情绪变化,对有激化倾向当事人要做好指导工作,严防纠纷激化。


网站首页 | 商会概况 | 商会动态 | 党建园地 | 商会论坛 | 会员企业 | 商务信息 | 阜商文化 | 服务会员 | 留言反馈
版权所有:青海省阜阳(安徽)商会 技术支持:青海易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