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受理范围和受理方式
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均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时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也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受理范围
根据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0条将调解民间纠纷的范围明确规定为: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可见,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调解除法律法规不能调解以外的所有民间纠纷。具体如下:
1.家庭关系纠纷:婚姻纠纷、抚养、赡养纠纷、继承纠纷等;
2.邻里关系纠纷:通行、通风、采光、排水、载水等纠纷;
3.山林、土地的使用、经营权纠纷,宅基地纠纷、责任田(山)经营纠纷,林木、果树地经营纠纷等;
4.经济纠纷、承包合同纠纷、借贷纠纷、欠款纠纷等;
5.损害赔偿纠纷:财物损害赔偿纠纷、轻微人身伤害赔偿纠纷、精神损害赔偿纠纷等。
6.其他民间纠纷。
人民调解不能受理调解的情形
1.法律、法规明确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受理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4.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5.已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6.其他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受案范围的。
人民调解的受理方式
1.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调解纠纷;
2.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请调解纠纷;
3.人同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纠纷,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4.已经到公安部门或法院的纠纷,公安或法院认为更适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移交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
不论通过哪一种方式受理纠纷,都必须遵循一个原则,就是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对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接受调解组织调解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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