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阜阳(安徽)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青海省阜阳(安徽)商会。英语为“Fuyang (Anhui)chamber of commerce in qinghai”,缩写为FCCQ。
第二条 性质:青海省阜阳(安徽)商会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国内外经济合作的发展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统一领导、协调下,由在青海省进行开发建设的各行业、不同所有制的安徽省阜阳籍人士创办的企业及合法经营的工商个体户自愿参加的、经青海省工商联、青海省民政厅和安徽省阜阳市工商联核准登记、批准、支持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本会是自我组织、自我协调、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筹资金的群众性、地方性社会团体,并经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构建和谐社会。要求会员立足青海,回报阜阳,敬业诚信,高效节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打造一个“感情交流、资源共享、团结互助、精诚合作、共谋发展、实现双赢”的营商环境,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为在青安徽省阜阳籍乡党和赴青旅游观光、投资兴业的阜阳籍人士提供帮助。
(三)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企业与政府的联系沟通搭建桥梁,为广大阜阳籍商人提供一个相互交流的平台,为企业家提供一个展现自我的舞台。
(四)加强与青海省、其他各省(市、区)的经济技术联络与合作,并开展国际交流。
(五)号召全体会员树立“开拓进取、锐意创新、诚信守则、艰苦创业”徽商形象,服务企业、服务会员,依法经营、文明经营,为青海、阜阳经济发展牵线搭桥,为两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青海省工商联和登记管理机关青海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商会办公地址:青海省西宁市生物产业园区装备制造园机电二路十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调查研究贯彻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向政府部门反映在青阜阳籍徽商的愿望和合理诉求,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搜集、整理、传递市场信息,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宣传两地投资政策,适时开展业务培训;协调在青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吸引和引导更多的阜阳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来青海投资发展,充分发挥好经济技术与合作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充分加强商会在商业活动中的组织领导,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活动,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与繁荣。
(四)充分发挥商会组织作用,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合理诉求,保护会员利益不受损害。
(五)商会党支部和各类群众性组织,要积极开展各项有益活动,举办形式多样的联谊会、洽谈会、展销会和竞赛评比等,为会员提供联络交流平台,促进健康向上、诚信平等、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发展环境。
(六)开展与政府部门、各社会团体之间的互动,组织参加政府和其它社团主办的招商、座谈、展览等活动,及时宣传阜阳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成就,协助会员创业和寻求商贸合作机遇。
(七)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事项。鼓励会员积极投身社会福利事业,积极参加助残、助学、赈灾等社会慈善公益和扶贫活动,提高在青徽商整体地位,树立新徽商良好形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商会,承认并拥护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履行商会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二)在青安徽省阜阳籍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投资兴办,持有青海省和西宁市及其它州、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且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授权的办公机构发给会员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批评建议权、监督权和提议案权;
(三)享有商会编辑或提供的报刊、信息资料;
(四)要求商会维护合法权益,帮助、协调解决实际困难;
(五)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六)有推荐他人加入本会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
(二)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自觉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及时向商会反馈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承办商会委托的其它事项;
(六)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党和国家以及商会利益、形象的一切活动;
(七)诚信经营,乐献爱心,回报社会。
第十二条 本商会名誉职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企业家担任商会荣誉会长、荣誉顾问、名誉会长、名誉顾问,聘任人选经会长提名,须由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聘任荣誉、名誉职务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会员一经批准,即颁发商会统一制作的“青海省阜阳(安徽)商会” 会员牌,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商会递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牌;会员不按时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仍无悔改者,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牌。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第十六条 本商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理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协商处理内部事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责是:
(一)制定、审议通过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增补、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制订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七)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根据理事会三分之二成员提议,可提前或推迟举行,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备案。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产生办法及必须具备的条件
本会设理事若干名,组织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设立常务理事会,作为本会日常工作决策机构。
理事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理事会成员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成员在理事中选举并产生。选举必须遵循“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理事、常务理事会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作风正派、遵纪守法、为人正直;
(三)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热心于商会工作,有无私奉献精神;
(四)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影响力并自愿缴纳会费;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执行会长、监事会主席、会长均采取常务理事会提名的方式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推荐选举产生会长一名,监事会主席、执行会长各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并聘请荣誉、名誉会长及顾问若干名。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集会或采取通信联络方式召开,且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到位,其会议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与会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议由会长或秘书长主持,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职权以及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办公会成员。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提名召开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工作业务;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会主席、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和财务预决算情况;
(六)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奖励或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七)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开展各种会员活动;
(八)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推荐和聘任名誉会长、顾问;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会主席、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办事公道;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心商会工作,具有为本会服务与谋事的热情和积极性;
(三)身体健康,思维敏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秘书长为专职;
(五) 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五条 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或年限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免职,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备案;新产生人员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登记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监事会主席、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工作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其它领导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组织领导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对外联系、签署重要文件,开展与本会有关的其他重大活动;
(四)审核、批准商会各类财务开支事项;
(五)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督促并组织实施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具体落实情况;
(二)协助会长处理商会日常工作,指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三)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四)代表会长出席与商会有关的社会和商务活动;
(五)负责完成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对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带头贯彻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并义无反顾地予以执行;
(二)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协助建立健全经济服务体系;
(三)积极参加各类社会活动和“光彩事业”及精准扶贫、捐资助学等公益慈善工作,并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
(四)受会长委托,代表商会出席各类重要活动;
(五)根据会长办公会分工,对分管工作进行落实、检查、监督和调研;
(六)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引领商会活动,做好会员发展及信息收集、反馈工作;
(七)负责完成商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做好商会宣传报道工作,编辑出版商会刊物,维护商会网站,整理商会会员资料;
(二)负责起草商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准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召开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
(三)负责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考察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决定办公室主任、副秘书长、秘书等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协助会长处理商会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在秘书长不在位的情况下履行秘书长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理事、副秘书长、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会监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4人。监事会主席在监事中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监督、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制度落实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汇报情况;
(四)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履行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财务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有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为确保商会健康、稳定、持续、高效发展,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作为商会的决策智囊机构,为商会重大事项、发展战略、投资决策等提供建议意见。人员由会长、执行会长、监事会主席、常务副会长3人、秘书长,共7人组成。其职责:
(一)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审议秘书处提出的工作方案;商讨处理商会日常重大事项、经费开支、人事变动、活动计划等,对形成的决议要及时通报全体会员。
(二)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主持,秘书处负责召集。必要时根据具体事务,可视情临时召开。
(三)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请假缺席,不得迟到早退。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事先向会长请假。秘书处将会议内容电话或微信详细告知,以征得其同意;或者将其意见反馈至会长办公会。
(四)会长办公会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讨论决定重大事宜时要广泛听取大家意见,不搞一言堂。会议形成的决议要认真贯彻执行。
(五)讨论的事项意见不能相对统一时,可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最终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青海省阜阳(安徽)商会党支部在青海省委组织部“两新”党工委、青海省工商联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建设与商会发展同步推进。支部书记是商会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商会重大问题决策,真正为商会发展提供有力组织保证。
第三十六条 党支部主要职责
(一)加强党的建设与商会独立自主开展活动相结合。做到为商会出谋划策而不是直接决策,组织引导而不是直接领导,主动服务而不是越权干预,强调党组织对商会政治思想上引导,宣传舆论上的引领,工作安排上的支持,切实保证商会独立自主地发挥作用;
(二)支部委员会对本支部全体党员负责,对上级党委负责,支部要号召全体党员支持和帮助商会理事会开展各项活动,促进商会健康发展;
(三)根据《党章》和上级党委指示要求,组织本支部党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四)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定期召开党员民主生活会,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以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增强党员的理想、信仰、宗旨观念和党性观念;
(五)发挥共产党员的行为表率作用。全体党员应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设信用市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以及回报社会等方面要起带头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六)支部委员会坚持集体领导。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宣传、纪检委员,做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七)支部委员要掌握党员及会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化解矛盾,维护行业安定团结。要落实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发展新党员,增加党的新鲜血液,扩大党员覆盖面;
(八)按照《党章》规定和党费缴纳标准,做到按时收缴党费,及时公布,接受全体党员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书记工作职责
党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负责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检查党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按时向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经常与党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交流情况,保持密切联系,支持他们的工作,协调会员单位内党、政、工、团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抓好支部委员自身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支部副书记协助支部书记工作,书记不在位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成立青海省阜阳(安徽)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青海省司法厅、西宁市司法局、西宁市城北区司法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发挥商会组织在预防化解会员企业内民商事纠纷的特殊作用,建立各级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维护商会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青海省阜阳(安徽)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调解员若干名,并聘请专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主要任务是:
(一)调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二)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会员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矛盾纠纷发生;
(三)及时向当地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及基层人民政府反映矛盾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第五章 会费缴纳
第四十条 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的法定义务,也是商会会员主人翁、责任心、荣誉感的体现,各会员单位和个人应认真遵守。
第四十一条 会费缴纳的原则是取之有度,用之得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商会章程,会费标准应切实遵循“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依据工作成本”的原则确定,对同类会员按照统一标准收取会费。
第四十二条 根据青海省发改经体〔2017〕1999号、青民发[2018]110号文件精神,结合商会实际,会费按年缴纳,分为会长,执行会长和监事会主席,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理事、监事和会员四个档次执行。
第四十三条 会费收取办法:会费按年度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统一收取,并出具加盖本会财务专用章的“社团会费统一收据或发票”。会员须于入会之日起十天内将本年会费一次性交清。会员确因经营困难、但热爱商会建设,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暂缓或免缴一定数量的会费。
第四十四条 会员必须主动、按时、足额缴纳会费。鼓励会员在商会组织的公益慈善、精准扶贫等活动中给予无私赞助。如逾期不交者,征求其意见予以提醒,或补交会费,或劝其退会;鉴于副会长以上人员对商会的贡献,退会后商会授予名誉会员称号。从退会之日起,再不得使用商会会员身份,若经发现,商会有权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会费是商会一项重要的经费来源,是维持商会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或上级业务部门下拨的专项经费;
(五)银行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费用支出范围
(一)各项业务活动开支;
(二)办公设施及用品(具)的支出;
(三)聘请人员的工资;
(四)本会事业发展的支出;
(五)提供信息交流的费用;
(六)其它与商会有关活动费用的支出(如公益事项)。
第四十七条 会员的会费缴纳按《青海省阜阳(安徽)商会会费缴纳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 商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借贷。具体按《青海省阜阳(安徽)商会经费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四十九条 商会配备具有业务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管期为30年。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由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由会长指定相关人员负责监交。
第五十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理事会和社团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商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补充,经理事会讨论表决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后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青海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宣告终止。
第六十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指导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 月 22 日第一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 青海省阜阳(安徽)商会名称、会徽、会旗、会刊受法律保护,未经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会徽、会旗、会刊样式见附件(一)(二)(三)。。
青海省阜阳(安徽)商会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青海省阜阳(安徽)商会会徽样式
附件二:
青海省阜阳(安徽)商会会旗样式
附件三:
青海省阜阳(安徽)商会会刊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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